财产公证应当在 当地公证处办理。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时,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公证,则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在办理财产公证时,申请人需要亲自到选定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公证处在接受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和发送公证书。
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咨询当地公证处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公证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