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时,应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及时反馈
举报问题查结后,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如1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反馈方式
可以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反馈。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反馈内容
反馈内容应包括处理结果和处理理由,确保举报人了解举报的真实性和处理的公正性。
记录与存档
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反馈,承办部门都应做好反馈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抄送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处理异议
如果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
恶意举报处理
面对恶意举报,可以通过正式渠道提交书面材料澄清反馈,并提供证据自证清白。
保护举报人
对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同时保护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请确保在整个反馈过程中保持沟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举报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