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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历史上为何没有女王

   发布时间:2024-08-01 08:31:21


王位继承制度的不完善

中世纪欧洲各国国情不同,王位的传承也各具特色。各国王位的传承普遍依据本国历次王位继承中积累的本民族传统之习惯,很少有完备的成文法规定王位继承。法国卡佩王朝建立之初,四周有很多势力强大的公国、伯国。为防止王位落入其它强大家族之手,避免空位或诸子纷争导致王位继承混乱的状态,卡佩王朝早期诸王们在位之时便选择适当时机指定王储,形成父子共治的局面。久而久之,形成了王位由父子相承的习惯。卡佩王朝末期男嗣香火的中断,引发后世人们对卡佩王朝到底有没有禁止女性登临法国王位传统的极大兴趣。

有学者认为法国王位继承中隐含着女性不能继承王位的观念,法国学者勒高夫就认为,“当时法国对王位继承并无明文规定,传统的做法是国王的女儿和外孙都不准继承王位”,卡佩王朝男嗣香火长达三百多年的延续容易让人们有此感受,但也只是推测而已,无成文法印证更为现实的是,没有必要形成女性不能继位的规定,“卡佩王朝历史上没有(女性继承法兰西王位)的先例,但也没有公开禁止过,因为这个问题在以前还没有遇到过。”1316-1317年法国解决嗣位危机的史实,暗示女性有可能继承法国王位。

1317年2月2日由普瓦提埃的菲利普召集了僧侣、贵族、富裕市民和索邦大学神学院的学者们参加的会议,目的就是要使菲利普以选举形式合法地当上国王。集会上虽通过王国不得由女性统治的结论,但由于法国首次面对女王秉政问题,还是十分仓促。这就使路易十世长女让娜被排除在王位继承的理由,在陈述上不能服众。

这次集会流传下来排斥女性继承王位的说法,是由索邦大学神学院的学者们提出的,“普瓦提埃的菲利普在世系与血缘上,比让娜更接近为圣路易的后代。”

该观点体现出王位继承规则中强调继承者在世系上与先王的血缘关系。但让娜的外祖母、勃艮第的阿格尼丝为支持其孙女对王位的继承权力,重新亮出了在其父生前曾使用过的“圣路易之女”的名号,以此证明她与圣路易的关系比菲利普还要接近,表明法国应立女王;香槟地区的贵族也联名要求让娜继承王位。除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卡佩王室在1316年就利用了《撒利克法典》来排斥女性继承人,但“这一说法并没有真实根据”不足为信,“撒利克法排斥女性及其后裔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十四世纪后期和十五世纪中期为追溯瓦卢瓦王朝合法性而被创造出来的。”

普瓦提埃的菲利普是让娜王位继承权的竞争者,为取得侄女的继承权,他在台前幕后开展了一系列外交努力和政治收买活动。首先菲利普征得教皇的同意,允许自己的子女与路易十世的后代联姻,在1317年1月9日得到贵族们的默许后,菲利普于莱茵加冕成为菲利普五世,用既成的事实来宣告他已经获得了国王神圣的来源和即位的合法性。其次收买其它王族成员笼络人心。

在加冕前授予菲利普的叔父LouisofÉveux以贵族爵位;最后针对于侄女让娜,主要是收买其监护人,安排她嫁给王叔LouisofÉveux的长子,目的“使让娜的监护权从其外祖母手中交给腓力的支持者LouisofÉveux妥善保管”1318年3月又增加了让娜的嫁妆,包括对阿图瓦、勃艮第的继承和其它地方的领主权。

随后的查理四世、菲利普六世也如法炮制,效仿菲利普五世,对侄女们放弃王位的继承权利大加补偿。由于害怕逐渐成年的让娜重新提出王位的要求,查理四世又将Argoulême和Mortain赐给路易十世之女让娜,其目的是“收买让娜,让她对排除王位一事感到平衡”。

菲利普五世即位的事实说明,他也没有利用王位继承的传统,相反在宣告女性不能继承法兰西王位的同时,自己利用政治优势开创了一个王位继承的先例,就是摄政王叔也可以当上国王。这就更加能够说明,王位继承的规则在遇到突如其来的新情况时,会在政治、军事因素的影响下决定王位的最终归属,并非一成不变。

女王继位的特殊条件

欧洲中世纪出现的女王多凭借其高贵的出身、拥有令人崇敬的血统特权而登上王位,这与东方历史上籍婚姻关系夺取最高统治权而秉政的女皇、女王们大相径庭。大体上欧洲中世纪女性继承王位可分为这样几种类型:以公主继承王位成为女王者居多,还有母亲接替儿子、姐妹代兄弟治国、孙女承祖父之位的情况。除了法国和神圣罗马帝国外(1356年黄金诏书的颁布),欧洲国家曾出现过很多女王。

时间分布上,十四世纪以后较多,据统计1350-1450年间发生的100多次王位继承中,有不少于12位女性统治者,占总数的12%。尽管中世纪的财产继承有严格的限制,女性还是可以继承家族的遗产和称号的,直接原因是家庭人口生产的影响。根据对中世纪大封建主家族间的频繁联姻研究表明,“一个家族在中世纪的衰落是很常见的,他们能够维持家族的延续往往不过3至6代,即100-200年。这是家庭生物学在发挥着作用,非人力所能挽回。尤其是贵族婚姻血统太近而影响到他们后代的繁衍。”

十一世纪长子继承制的到来,使长子以下的次子,尤其是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女儿只有嫁妆,婚后对家产没有继承的权力,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也并非绝对地丧失了。“这些原则并没有改变遗产继承法中的关键因素:在家族无男嗣的情况下,土地可以传给女儿。”

通常国王家族及其它大家族直系无男嗣时,会有两种选择,或者将家族遗产传给女儿或孙女,或者由旁系亲属或姻亲继承遗产,“所有大领主间通婚频繁,当一个家族直系无男嗣,家族支系会继承该家族的封号和全部领地。”在封建时代女性出现在公共权威领域,成为女性统治者的机会甚少,但只要她被认为代表家族利益时,对封建制度就可以接受。如中世纪的西班牙王国曾有幼主未成年时,王位先交给死去国王的表亲,然后是幼主姑母的丈夫,用流动性方式在家族中传递王位。

在法国的一些大封建领地和某些独立王国中,女子继承爵位或王位者不乏其人,如菲利普四世之妻约安娜是那瓦尔王位的继承人。女性家族成员继承与接管家族遗产的现象在中世纪的法国十分普遍、自然,如阿奎丹公国在927年和1137年;勃艮第公国在956年;布列塔尼公国在10世纪、11世纪、12世纪;加斯科涅伯国在11世纪;佛兰德伯国和诺曼底公国在12世纪等都由女性接管过。

虽然卡佩王族是法兰西王国的第一家族,也要受家庭人口生产的摆布,在王位由父子相袭,传承了11代后,“卡佩奇迹”的光辉黯然失色,1316年法国出现无男嗣继位的情况。詹姆斯·B·柯林斯在分析让娜接替王位做出理论上的可行性时,论述道:“在理论上,大多数有权势的领主会选择路易十世的女儿让娜为王位继承人。”表明女性继承王位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出于当时王位继承非同儿戏,需对个人条件进行必要考虑,下面我们就对中世纪的女性王位继承者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研究。

由民族情感和国家利益支配的欧洲中世纪各国,对王位继承人所具备之总体条件大体如下:1.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这个国家第一位国王的后裔,并且在第一位国王的后裔集团中。2.血缘最近的亲属要优于血缘较远的亲属。3.男性系优于女性系;年长者优于年幼者;成年者优于未成年者;能追溯到祖先的长子系优于次子系。4.合法的子孙优于私生的子孙。5.健康者优于精神或身体不健全者。6.本国出生者优于外国出身者。可见虽然在王位继承中男性优越于女性,但并不是说性别因素起决定作用,还要考虑是否符合国情。

美国学者ArminWolf在其文章《欧洲历史上的女王:时间、地点和原因》中,对12-17世纪存在女王的国家做过专门的研究(葡萄牙、那瓦尔、匈牙利、西西里、丹麦、卡斯蒂利亚等国),总结了其中的规律,得出如果女性要成为王者,那么在成功通往王者之路上必须得具备四个条件,分别是:

一、她在血缘关系上比最近的男性亲属更加接近死去的国王;二、她比其丈夫活得寿命长,将丈夫杀死或者将之驱逐出国境;三、她已经成年而最近的男嗣则是个未成年人;四、她是本国家的代表,而竞争者却是个外国人。

对1316年法国的王位继承而言,路易十世之女让娜成为王位继承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并没有被排除。但在其它竞争者面前,她的即位条件却不具明显的优势,其未成年身份会让王国处于长久的担忧;同时其母通奸丑闻阴影更是政治舆论上的强大压力,使她与王位继承的原则相悖。让娜与女性成为王者的四个条件之第三个“她已经成年而最近的男嗣则是个未成年人”相反,年龄上处于劣势加上其支持者势单力薄,最终失败;其母通奸丑闻让人们对让娜合法身份质疑,这和王位继承人所具备的条件中的第四点,“合法的子孙优于私生的子孙”的规定相违。

实践中女性登位的不可能性

卡佩王朝在1316年面临王位继承危机,因路易十世临终前别无男嗣只有一个独生女让娜。法国学者勒高夫在其著作中将让娜的年龄说成两岁,那么她正好出生在奈尔塔楼事件期间,其合法身份就很值得怀疑。如果让娜真的是私生女,王室的纯洁血统被玷污,自然会被排除在外;但是更多的史学家认为让娜当时年龄为六至七岁,有史为证“路易后来承认让娜为自己的亲生女……在他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希望让娜继承他母亲留给自己的那瓦尔国王及其它一些财产”。为了将历史与现实的距离拉得更近,必须要将王位继承危机发生前后的时代背景展现出来,本文从四个角度进行探究:消极的舆论、连绵的香火、王权的发展、支系的建立。

封建的舆论

“妇女低下的观念,根源来自形成中世纪欧洲文明的三大传统—古典、基督教及日耳曼文化。”随着中世纪的到来,教会逐渐控制了人们的头脑,世俗生活里宗教色彩日渐浓重。教会以上帝在人世间代表自居,在撒播天堂般美好的福音、慰藉大多数处于贫困与战争中民众之时,也使社会上充斥着教会鼓吹的消极女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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