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民事案件
包括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纠纷、合同纠纷、涉及财产和非财产纠纷、继承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行政案件
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
刑事赔偿案件
被判决人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错误判决或者错误执行而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案件。
其他特定类型的案件
包括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
集中管辖案件
如湖南省内某些法院对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重大影响案件
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
执行案件
包括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执行。
这些案件类型涵盖了法院的主要审理范围,具体案件则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