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贫困证明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准备材料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就业情况证明。
申请流程
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将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由他们进行调查审核,并再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最后,将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由他们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
注意事项
贫困证明中需明确贷款人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
贫困证明需要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
贫困证明应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书写,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特殊情况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请根据上述步骤和注意事项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