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传唤需要以下条件和手续:
传唤证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需使用传唤证传唤,且需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于犯罪嫌疑人,传唤时必须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口头传唤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警察可以口头传唤,但需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无正当理由或逃避传唤的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传唤时间限制
传唤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传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被传唤人有权查看传唤证,确认传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果警察未出示传唤证进行传唤,被传唤人可以要求其出示,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殊情况下的传唤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强制传唤的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如被盘问的人有犯罪嫌疑、现场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或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等,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并可能对其继续盘问,留置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综上所述,警方传唤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