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贿赂,也称为间接受贿,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通常被称为斡旋受贿罪或间接受贿罪。
具体来说,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目的: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手段: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斡旋受贿中的“为请托人谋利”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现,而不能通过行为人本人的职务行为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行为以受贿罪论处,这意味着如果满足上述要件,行为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斡旋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为此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