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鉴定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预交费用和提供材料
申请鉴定时,当事人需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如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
确定鉴定机构与人员
经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应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工作。
补充鉴定
如果初次鉴定存在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鉴定费用
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
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当事人参与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可以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发表观点及理由;
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可以在听证会前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可以在鉴定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
以上步骤概述了法院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法院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