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日内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会在5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决定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延长决定需要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7日内,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综合以上信息,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通知时间一般为5天内,而作出决定的时间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可能是5天、10天、30天,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至最多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