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多人对同一财产提出保全申请时,处理方式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按照申请保全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措施自动生效。
已保全财产不得重复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参与分配
对已被查封的财产,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首先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
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解除保全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提供保全标的物置换或其他符合法定应解除保全的情形来解除保全。
担保权益清偿顺序
如果存在多种担保权益(如抵押、质押),则按设立时间先后清偿。
若无担保权益,则按法院执行措施实施的先后次序进行清偿。
所有权及担保物权衍生的债权,受偿顺序优于金钱债权。
以上规则确保了财产保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