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员工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经济补偿金
每满一年:劳动者应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
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若因工厂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进行赔偿。
同城搬迁:若用人单位同城搬迁,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若搬迁是由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如政府的环保要求或城市规划,且这种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补偿计算
月工资标准: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月工资三倍上限: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他补偿
不可移动设备的损失补偿: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
经营用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工厂经营用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对象分别是房屋的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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