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要想一次性判离,通常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形的存在。以下是可能适用的一次性判离的情形: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如果一方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可以作为一次性判离的理由。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也可以成为一次性判离的理由。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这可以作为一次性判离的情形。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也是一次性判离的法定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也可以一次性判离。
一方被宣告失踪: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等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文件;
重婚的证据,如重婚者的结婚证、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等;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医疗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
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如警方记录、戒毒所记录等;
分居的证据,如居住证明、通信记录等;
其他相关证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起诉离婚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并在调解无效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要想在离婚诉讼中一次性判离,当事人需要收集并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证据确凿,法院将会作出一次性判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