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什么是破产重整?
概述
破产重整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即重整价值)的企业(下称“债务人”),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程序价值及意义
综合来说,破产重整程序融合了对债务人困境挽救与债权人债权清偿的双重功能,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了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同时,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债权人以及投资人的损失。其次,大部分破产重整案件是通过引入新的外部投资人达成重整计划,投资人往往以相对较低的投入,获得扩大企业规模的机会,该举实现了把资源有效配置给更高效的市场主体的市场资源再配置;而债务人继续营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对社会整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程序的适用性
当然,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再获新生,法院在受理阶段会对重整原因及债务人情况进行识别审查,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重整后的社会影响、各方重整意愿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以及继续经营的可能性。也因此,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重获新生的企业往往是资产价值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
破产重整流程
与破产清算程序类似,破产重整整体流程也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重整申请阶段(阶段一)、法院受理阶段(阶段二)、债权人会议阶段(阶段三)、以及重整计划认可与执行阶段(阶段四)。具体流程参考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