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人大代表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实现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实现当家作主的一种力量。
代表法第三条对代表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了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作出规定外,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也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作了规定。归纳起来,人大代表的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即人大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行使的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包括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还可以受推选或邀请参加主席团召集的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其他会议;(2)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的权利;(3)提出议案的权利,如人大代表根据法律程序提出制定或修改某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对某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议案,对某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予以罢免的议案等;(4)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经常行使的一种权利;(5)提出询问的权利,如就某项工作,人大代表向某位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询问、了解情况;(6)参加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7)提出质询的权利;(8)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9)参加表决的权利,如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人大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10)对由所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罢免的权利等。
2.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即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所行使的权利。(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2)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的权利;(3)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组织的视察权利;(4)参加调研的权利;(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6)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权利;(7)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8)提议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有权提出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9)应邀列席有关会议的权利。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等;(10)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等。
3.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权利。即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获得保障的权利。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获得保障的权利。(1)言论和表决免责权利。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人身特殊保护的权利。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没有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许可,在闭会期间没有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乡镇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3)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权利。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4)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的权利;(5)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的权利;(6)执行职务的信息保障的权利;(7)执行职务的学习保障的权利;(8)执行职务的经费保障的权利;(9)执行职务的服务保障的权利,如出席会议报到服务、联络服务、语言文字服务等;(10)被罢免代表申辩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