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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算自首

   发布时间:2025-01-12 21:38:54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视为自首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自首后的态度

自首后翻供: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总结:

认定为自首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未受到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则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此外,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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