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渎职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滥用职权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如明明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的主张,却故意不予采纳,而采信没有证据支持的另一方主张。
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
审判活动中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此为交换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故意曲解法律,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款,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规定相悖。
玩忽职守
对明显无罪的人定罪,对明显有罪的人判无罪,严重背离法律和事实进行定罪量刑。
在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例如违法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或者对应当执行的财产不予执行。
故意拖延办案,造成当事人损失,如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无故延长案件处理时间。
徇私舞弊
为私利、私情等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
隐瞒关键证据,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偏袒一方当事人,对某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证言给予更多的信任或重视,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证言则不予理睬或怀疑。
违反诉讼程序,例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庭审、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机会等。
威胁或诱使证人作假证,以支持某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其他表现
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