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调解是一种常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调解方法:
双方调解
定义: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最常见的方式。
过程: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
适用情况: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对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单方调解
定义:由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
过程: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适用情况: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阂的案件。
三方调解
定义: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
过程: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适用情况:适用于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诉前调解
定义: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适用情况:适用于适合调解的案件,旨在将纠纷解决在诉讼前。
立案调解
定义: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适用情况:适用于在立案阶段即可进行调解的案件。
庭前调解
定义: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适用情况:适用于适合调解的案件,旨在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促成和解。
书信、网络、短信等方式调解
定义:通过书信、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调解。
适用情况:适用于当事人不便面对面沟通的情况,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调解。
社会化调解
定义: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适用情况:适用于需要借助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案件。
开庭调解
定义: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适用情况:适用于在庭审过程中仍有可能达成和解的案件。
送达调解
定义: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适用情况:适用于在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进行调解的案件。
建议
在选择调解方式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特点,选择最适合的调解方法。调解过程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尽可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以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