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教唆他人犯何种罪,就定何种罪。例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受教唆,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教唆未遂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称为教唆未遂。
教唆对象的条件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手段和方法
教唆犯的定罪还与其教唆的手段和方法有关,例如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
总结来说,教唆犯的定罪主要依据其所教唆的罪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象是否未成年人、是否教唆未遂以及教唆的具体手段和方法。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和处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