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和大陆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一些差异,具体如下:
财产制度
大陆: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婚后所得的财产,无论由谁赚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割。债务也需共同承担。
台湾:实行“联合财产制”,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需要计算各自婚后财产扣除负债后的差额,并进行分配。
财产分割原则
大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台湾:离婚时,财产分割需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财产范围
大陆: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证券类资产(股权、股票、基金、债券等)、房产等。
台湾:同样包括上述大陆财产范围,但具体分割时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台湾当地法律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分割方式
大陆:常见的财产分割方式包括平分财产、按比例分割财产、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和价金分割。
台湾:除了上述大陆的分割方式外,可能还会涉及一些特定的法律条款和程序,需根据台湾当地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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