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质押的收费权包括以下几类: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这是可以出质的权利之一。
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这些权利可以出质权,具体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项。
高速公路收费权,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可以进行质押。
电网等收费权,也可以作为出质权。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其他未明确列出的可以质押的权利。
结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应收账款、不动产收益权(如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高速公路收费权、电网收费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权均可以作为质押物。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最新规定,选择合适的收费权进行质押,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必要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