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因地区、土地性质、取得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土地,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土地,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拆迁安置房转让
1990年前取得的土地,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后取得的土地,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工业用地补办出让
1990年前取得的土地,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后取得的土地,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基准地价与成交价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
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
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比例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
其他特殊情况
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请注意,上述信息可能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具体数额应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