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残疾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评定原则
自愿原则:
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可根据个人意愿预约评残时间和地点。
结果原则:
评定基于医疗诊断结果,要求因病导致的残疾在康复期后仍存在功能障碍。
从优原则:
在评定时考虑个体较好的一侧功能。
诊评分离原则:
评定基于医疗诊断结果,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残疾分类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残疾分级
一级(极重度)
二级(重度)
三级(中度)
四级(轻度)
各类残疾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0.1~0.3)。
听力残疾标准
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和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
言语残疾标准
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
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肢体残疾标准
评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如端坐、站立、行走等。
精神残疾标准
评定精神障碍对个体日常生活的影响。
评定流程
1. 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 受理部门初审,通知申请人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3. 根据评定标准,如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等,确定残疾等级。
残疾等级评定
一级: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明显职业受限。
四级: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至十级:日常生活能力不同程度受限,社会交往能力受限程度递减。
评定残疾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考虑个体的病理损害、生理功能障碍及社会角色障碍。评定结果将用于确定个体可以享受的福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