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主观方面
肇事者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种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的发生。
肇事者的行为目的是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追究。
客观方面
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保护现场、救治受伤人员、报警处理等,而是选择逃离现场。
肇事者的逃离行为需要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的时间段内。
具体表现
明知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驾车驶离现场的。
在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的情况下,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其他相关因素
肇事者在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但在未来得及及时报案前被抓获的,一般应认定为无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如果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离开,有报案条件和可能而不予报案事后被抓获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如果肇事人因临时躲避被害人亲属加害而逃离,但临时躲避行为是基于被害人亲属现实加害的急迫情形或现实加害的高度可能而采取的临时不得已的紧急或预防性避难措施,目的在临时躲避,则不应认定为逃逸。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后果,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无论是否成功逃避法律追究,均不影响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