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过程中,以下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审判组织不合法
未按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组织审判主体,例如合议庭成员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或者应当适用合议制却违规采用独任制审判等情况。
未公开审理
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进行,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未通知当事人就缺席审判
未按照规定通知当事人出庭,导致当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缺席审判。
未给当事人陈述机会
在庭审过程中未给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机会。
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未在规定期间内出判决
案件审理超过法定审限,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判决。
审判形式错误
普通程序被简易程序不当替代,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拒绝调取相关证据的合理申请
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的合理申请,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
随意剥夺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答辩和举证权利。
未合法送达开庭传票
未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即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未进行庭前调解
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庭前调解。
违反管辖权规定
法院未依法确定管辖权,导致案件审理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证据取得不合法
证据的取得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如涂改、隐匿、伪造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