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分居通常需要以下几种证据:
书面分居协议:
双方签订的夫妻书面分居协议,需双方签字确认。
房屋租赁合同: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可能的房东证言。
分居文书: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通过快件邮寄,并注明“分居”,同时保留邮寄凭证。
通信记录: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及分居事实。
人证:
如共同认识的朋友或亲戚,但证人证言通常需要结合其他证据。
居住证明:
一方所在地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可能比普通证人证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其他证据:
可能包括分床不分房的情况、夫妻异地居住但感情不和的证据等。
请注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上述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分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