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1.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从员工休病假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应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那么从他们第一次病休的第一天起,六个月内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请注意,具体的医疗期计算可能因地区或具体实施细则而有所不同,应遵循当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