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是指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这种制度也被称为二次继承或再继承。在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被称为被转继承人,而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则被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的性质实质上是先后发生的两个独立的继承关系,相对于代位继承而言,其属于本位继承。关于转继承的性质,即转继承的客体究竟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因而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即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转继承适用于以下情况: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
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总结:
转继承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继承制度,即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转继承的实质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移转。
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多种场合。
转继承中,转继承人的配偶有权主张分割已死亡的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未开始分割的,配偶则无权主张分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