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破产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破产债权。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中止与恢复诉讼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等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可继续进行。在判决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确认其债权并将债权审查结果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可进行撒诉,以便降低诉讼成本。
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诉讼事务,并履行相关义务。
发出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等。
这些步骤构成了法院处理破产的主要流程,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