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执行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执行地点
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若无固定住所,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特定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在指定居所执行。
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可能由派出所具体负责;
人民检察院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
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县级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和住处,并通知派出所执行;
派出所应指定专人监督考察,并报告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
监视方式
包括直接监视与间接监视、持续监视与间断性监视、主动监视与被动监视;
可以采用GPS定位被监视人手机、随机拨打手机监控行动、上门调查等方式。
监视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应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
被监视居住人权利
被监视居住人不能随意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确有需要离开的,应向执行机关报告并获得同意;
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执行机关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步骤和原则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的执行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尽可能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以区别于羁押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