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则不认为是犯罪。具体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某些原因(如违法阻却事由或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事由),情节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社会危害性:
综合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方法、对象、动机、犯罪后的态度、后果以及对侵害的赔偿和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等因素。
法定刑罚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司法实践:
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认定,可能涉及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等处理。
特殊情况:
例如,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如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并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或检察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存在法定的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等,来决定是否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所有相关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