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式两份,根据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数量,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材料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
支持复议请求的证据材料
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其他必要材料
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当面申请的,可现场填写)。
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供承受权利的证明。
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申请人的年龄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
建议:
仔细核对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委托代理人,确保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代理人的身份和资质符合要求。
提前准备好所有材料,以免因材料不齐全而影响复议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