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协商一致解除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
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法定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出现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合同中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该事由发生,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盖章未生效作废
如果合同已经盖章但尚未生效,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并重新盖章,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销毁合同原件
将合同原件全部收齐,在合同签约各方的共同监督下销毁。
书面承诺作废
合同的各方分别向其他几方书面承诺合同作废。
合同作废章
如果担心不太保险,可以加盖作废章,或在双方证人见证下销毁合同。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作废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确保所有操作都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和证据,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