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现代化的程度越来越高,随之也出现了一些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安全,且成为一种普遍的为世人所不能容忍和接受的行为。为了避免该类行为的再次发生,我们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应运而生。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新增的几个罪名。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具体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罪名名称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2、立法背景:以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为背景的各种司机与乘客互殴或者乘客殴打司机的行为。
3、本罪的实务应用:
本规定与2019年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 行为的指导意见》之间如何协调。
《意见》第一条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擅自职 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处理原则:本规定与《意见》的处理原则:危险性小,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性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危险作业罪(新增在刑法1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
1、新增法条的具体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立法背景:
近年来,违章危险作业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屡见不鲜,例如“天津港爆炸事件”,这样的事件引发人数众多的人员伤亡及重大的财产损失,国家必须以公权力的形式提前介入监督。在监督的同时,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有这条新增规定。
3、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首先,该条规定是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列举式,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本罪构成犯罪行为。其次,(一)中关闭包括故意和过失关闭行为,但这里的“故意”并非故意引发重大事故后果的故意,若有引发重大事故后果的故意,那将不适用该罪名;再次,(二)是被行政机关通知过仍然不整改、不停止的行为;(三)未批先干的行为。
以上列举的行为是“防患于未然”,没有引发事故后果,如果引发了事故后果的,那将成立的不是这个罪名,而是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新增在刑法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1、法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修改背景:
(1)《药品管理法》作了相应的修改;有三种药:假药、劣药、违法药品管理秩序的药。
(2)缩小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范围,分流部分到本罪中,实现区别对待。
(3)电影:《我不是药神》陆勇的行为给出的启示。
3、司法实务:
该罪名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罪之间的区别及其竞合适用的问题。该罪名只是妨害了药品的管理行为,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是已经完成了药品的提供行为。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新增罪名,新增为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
1、法条内容: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法背景:
我国的商业秘密被一些非法人士,为牟利倒卖给外国人,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防安全。因此,该罪名就是专门为了防止、打击该类行为而设立,保障我国的商业安全、国防安全。
3、司法实务:
(1)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包括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
(2)行为方式为为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内的商业秘密。
五、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新增在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
1、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立法背景:
近年来,虽然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妇女被性侵的案件频繁发生,且因为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得到法律更为严密的保障;还有,一些非法人员利用“优势地位”侵犯14-16周岁的未成年妇女,且对于14-16周岁处于性懵懂期的妇女,对性没有完全的理解能力,这也与我国对性的思想认识相违背。
3、司法实务:
(1)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2)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本罪;
(3)与年满16周岁的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六、袭警罪(新增为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1、法条内容:
第二百七十七条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立法背景:
该罪名是“妨害公务罪”第五款新增的罪名,之前没有这个罪名,统一用妨害公务罪处理;为了突出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的特殊地位;且在现实中,警察执法中被侵犯的现象最为常见,为了防止该类型为的发生,增加的罪名。
3、司法实务:
首先,警察包括正式警察和辅警;其次,行为方式为以暴力方式袭击;再次,袭击的是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而不是袭击了正在吃饭或者走路的警察。
七、冒名顶替罪(新增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1、法条内容: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立法背景:
近年来,网络曝光的被冒名顶替上学、工作的事件屡见不鲜,例如:陈春秀、齐玉苓被冒名顶替案。这种行为在之前只是行政处罚或者通过民事侵权处理,没有具体的刑法罪名,随着这种现象的普遍,且这种现象不被社会所接纳,应当上升到刑法的高度,给予惩罚。
3、司法实务:
“冒用、盗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去的高等学历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两类人从重处罚:(1)组织者、指使者;(2)国家工作人员。
八、高空抛物罪(新增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1、法条内容: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普通案例2篇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立法背景: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现在,将该种行为直接以刑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3、司法实务:
此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
此罪为特殊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一般罪名,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只有造成严重的现实的紧迫危险性才能构成。
九、催收非法债务罪(新增在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1、法条内容: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2、立法背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以上述行为方式追讨非法债务的行为屡见不鲜,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时期,该行为被普遍采用,危害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隐私等,为了防止该类型为发生,规定了该罪名。
3、司法实务:
(1)本罪是事出有因,而不是无缘无故的挑事;(2)该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之间的区别: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本身比较重,而这个罪名比较轻,一般符合几个罪的构成要件的,先以本罪处理。
十、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新增刑法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1、法条内容: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立法背景:
(1)2018年4月27日《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
(2)中印边境冲突中江苏一男子侮辱已死亡的英雄烈士等行为的出现。
3、司法实务:
本罪与侮辱、诽谤罪的区别为:侮辱、诽谤的为活着的人;而本罪侮辱、诽谤的为已经不在世的人。
十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新增刑法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1、法条内容: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法背景:
随着人类基因科技的不断发展,代表着我国人类基因的遗传资源被非法改变,将会威胁到我国人种的生死存亡。因此,规定了该罪名。
十二、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新增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1、法条内容: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法背景:
同上一个罪名。
十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新增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1、法条内容: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立法背景:
“新冠疫情”爆发的一种原因,人类乱食野生动物导致。
3、司法实务:
这里的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意外的野生动物。
十四、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新增刑法第三百四十而条之一)
1、法条内容: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立法背景:
“祁连山生态破坏”及“石羊河”“疏勒河”“秦岭别墅案”。
十五、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新增刑法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1、法条内容: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立法背景:
《环境保护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修;以及国际社会关于外来物种的新规定。
十六、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新增刑法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1、法条内容: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立法背景
“孙杨案”
3、司法实务:
三类行为:引诱、教唆、欺骗;
国内外长大体育赛事,例如:奥运会、亚运会、国家运动会。
加重处罚情节:组织、强迫的,从重处罚。
以上十六个罪名就是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及相应的立法背景、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总结以备学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