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政策是指 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两免两降四提高”等综合补偿后,在县级、市级和省级医疗机构就诊时,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的政策。
具体保障内容如下:
县级医院:
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和政府兜底承担。
市级医院:
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和政府兜底承担。
省级医院:
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和政府兜底承担。
此外,该政策还涵盖了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充保障,即180政策,贫困慢性病患者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建议:
该政策旨在减轻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从而有效控制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贫困人口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确保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