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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斯垄断模式(谈谈“托拉斯”的由来及危害)

   发布时间:2024-05-11 13:59:57

“托拉斯”,即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通常由同一商品领域内,通过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及托管等形式组成。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巨大联合企业,通过独占市场,内部统一商品定价等排他性手段达成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提到“托拉斯”就不能不提赫赫有名的石油大亨——约翰·戴维森·洛克菲勒

19世纪80年代初,洛克菲勒想出了一个绝妙的主意。为什么不把所有的石油企业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托拉斯呢?这样,企业就可以自主对商品进行定价,签订协议,避免竞争。

于是,洛克菲勒立即联合当时40家最大的竞争对手联合成立了一个托拉斯。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竞争对手并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如果他们不接受合作,洛克菲勒将会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石油,迫使他们破产。

这个新成立的“标准石油托拉斯”一举成为了当时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公司。它控制着美国90%以上的石油生产及销售的市场份额。

洛克菲勒和他的40个“伙伴”成为了市场的独裁者,可以肆意提高石油价格,而民众则不得不默默承受着。

“标准石油托拉斯”还把这一新发明延伸到各个环节,它逼迫铁路运输公司降低运价,从石油井到炼油厂,它控制着所有环节。

市场上对这一新发明了解过后,其他行业纷纷成立属于他们自己的托拉斯,比如“面包托拉斯”、“糖果托拉斯”、“烟草托拉斯”、“水果托拉斯”等等。

一个接着一个行业中的竞争对手消失了,民众逐渐意识到寡头企业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物价水平如同脱缰的野马,社会财富以一种惊人的速度聚集在少数人的手中,这是一段可怕的时期。

直到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1914年的《克莱顿法》相继出台,从“标准石油托拉斯”开始,许多托拉斯相继被拆分,行业恢复了竞争,物价水平才得以平抑。

即使如此,寡头们依然带着收刮来的巨额财富从容离开,转身进入下一个造富运动。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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