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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15 10:01:26

随着网络经济和快递业的迅猛发展,通过寄递渠道传递的物品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安全性较低、物理性质不稳定的物品掺杂其中,致使禁寄物品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发生深刻变化。对此,2016年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内涵:一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是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规定》中的禁寄物品种类从58种增加到188种,根据《规定》所附《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性物质,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伪造物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物品,其他物品19类物品禁止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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