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常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行为人与开票方或受票方的联系:
介绍人需要与开票方和受票方有联系,并作为中间人进行撮合。
介绍行为的目的:
介绍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行为的具体表现:
介绍人可能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的具体事宜,或者仅负责将开票方和受票方联系起来,不直接参与虚开的具体操作。
非法利益的获取:
介绍人可能通过介绍虚开发票的行为获得“好处费”或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之一。
量刑考虑: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起意、实施行为、犯罪所得等因素,并区分主犯和从犯,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