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申请签注是指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注手续,延续居住证有效期的行为。具体来说,居住证每年需要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会中止,需要补办后才能恢复使用。
签注条件通常包括:
1.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
2.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建议持证人提前了解并按照规定办理签注手续,以确保居住证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