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获得赔偿: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支付自支付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赔偿损失:
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例如房屋价格波动损失、交易成本等。
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了虚假的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买受人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买受人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