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
具体来说,累犯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 后罪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五年之内发生。
3. 前罪刑罚必须执行完毕或赦免。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缓刑考验期结束后未再犯罪,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这与刑法中“刑罚执行完毕”的概念不符。因此,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的,一般不被视为累犯。
需要注意的是,累犯的认定标准是法定的,不会因为缓刑考验期的长短而改变。即使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很长时间再犯罪,也不会构成累犯,但可以作为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