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分配遵循以下顺序和规则: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首先支付破产程序中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会计师费等,以及为了破产企业的继续运营产生的债务。
职工债权:
接着是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之后是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如果前面的顺序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则按照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则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并由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