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TANGCHENBEIJIAN”商标
该商标被用于第5类商品,包括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防蛀剂、蚊香、卫生紧身内裤、卫生垫、卫生巾、失禁用尿布、消毒棉、牙用光洁剂等。
“Steinway”商标
原告的驰名商标“Steinway”被用于啤酒罐开启把手,这被认为是对该商标的贬损和不适当使用。
“周住”洗*粉
该商标冒充“雕牌洗*粉”,通过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使用驰名商标,削弱了驰名商标与高质量产品的关联。
“达摩院”商标
“达摩”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人转”商标
在第10类计生用品申请“二人转”商标,被认为不利于“二人转”正面形象的传播,易产生不良影响。
“毛驴子”商标
该商标在新疆等地方言里是骂人的话,用作商标显然不合适,易产生不良影响。
“小蹄大作”商标
该商标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汉字、成语产生不利影响。
这些案例表明,商标丑化不仅损害了商标本身的形象和声誉,还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负面联想或贬低他人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