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定性主要依据其手段和目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诈骗罪
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犯罪故意,构成贪污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其他情形
如果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并且使用人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基本条件,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处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时,应全面理解国家相关政策,准确划分责任,并依法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