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申报方式如下:
行为人或其近亲属申请
行为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主动认定
公安机关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单位、组织或个人推荐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申报时效
原则上,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时效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推荐期限,申请、推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报材料
申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明、联系地址、电话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书面申请应当详细注明见义勇为行为的情况。
提交部门
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行为发生地的平安办或所属村(居)委进行上报,再由其向上级部门代为申请。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进行提出。
证明材料
申报时应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并认定。
评审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