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国家行政机关:
交警是公安机关的下属机关,因此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交警大队一般市级行政区设立交警支队,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职责。
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
交警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包括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交警是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管理的专门力量。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尽管全国执法类改革执行了几次,但目前交通执法队伍基本上都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属于事业参公单位。而交通警察队伍则属于绝对的行政机关,两者性质有本质区别。
行政编制:
交警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属于行政编制的一种,在身份上和公务员一样,基本不受改革的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交警的性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属于行政编制,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