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已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在办理权属登记前,双方确认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已办理权属登记,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纳税人缴纳契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时,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已办理权属登记,后经双方协商变更给原转让方,视同房屋发生再交易,不仅不退还契税,还应当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相关税收,原转让方受让的房屋还应当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