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劳动工时制度的计算方法如下:
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 - 104天(休息日) - 11天(法定休假日) = 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 ÷ 4季 =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年 ÷ 12月 =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月计薪天数 = (365天 - 104天) ÷ 12月 = 21.75天
加班工资的计算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视为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支付。
特殊规定
从事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加班费计算仍以150%计算。
请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当地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