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存在以下弊端:
见证人见证作用难以体现
《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录音遗嘱的见证内容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难以充分体现。
录音设备与磁带质量问题
录音遗嘱的音质易受录音设备、磁带质量、遗嘱人发音和磁带放置时间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内容难以听清或辨别,从而引发争讼,影响遗嘱的效力。
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由于录音遗嘱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不足,不同法院在处理录音遗嘱的效力时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和判断,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见证人资格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综上所述,录音遗嘱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弊端,为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制作录音遗嘱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见证人资格符合要求,并注意录音设备与磁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