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与受理
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失踪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上相关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发出寻找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通常公告期为三个月。
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后,如果被申请人仍未出现,法院将确认失踪事实并宣告失踪。
指定财产代管人 (如适用):
法院可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注意事项
申请人需证明被申请人已下落不明满两年。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包括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根据被申请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以上步骤和条件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