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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保护法 ,《民法典》这么“说”

   发布时间:2024-10-05 08:46:41

作为一部网络时代制定的法典,回应时代的诉求是我国《民法典》的鲜明特性之一。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明确写入《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项立法创举。《民法典》于总则篇127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项具体规定,既完成了对虚拟财产的赋权,又为司法领域的进一步探索打下坚实基础。

一、虚拟财产成为民事财产

权利定性尚待法律界定

虚拟财产基于网络财产的虚拟特性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往往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数据或变动设定进行人为干预,由此带来其财产性质、财产交易的相关情况不同于传统财产权利。《民法典》系私权领域的基本法,从此次《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权利的肯定,将形成赋权效应,即在我国法律的基础架构层面赋予网络虚拟财产法定财产权利性质,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虚拟财产从无特征的电子数据中区别开来,形成特定化的财产客体。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今后在民商法领域,网络虚拟财产将成为可正常转让、赠与或继承的财产客体,而在刑事审判领域,又会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

二、司法领域对虚拟财产的范围认定、权利定性仍有待进界定

首先,虚拟财产的范围仍有待明确。虚拟财产自诞生至今,其边界仍处于不断变动、不断扩展的过程中。从过去的PC端到今日的移动APP端,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愈加紧密,随之,在网络民事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虚拟财产种类日益繁多、范围也不断扩大。

但当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范围仍无统一认识。从一般观念上讲,虚拟财产一般指网络账号或游戏账号、网络虚拟财产或虚拟物品、网络数据等种种因网络活动而形成的仅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财产形式。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精力及金钱所获取的游戏装备及游戏道具。

其次,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尚待法律进一步界定。近年来,因网络虚拟财产而涉诉的新闻时见报端,该类案件围绕财产认定、权利边界以及财产保护方式等方面涉及争议经常显示出与普通财产不同的特性,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挑战。例如在一起与虚拟财产相关的侵权纠纷中,某款网络游戏的玩家李某被游戏运营方以“违规向第三方折扣充值”为由,对李某采取了扣除其大量数额的道具游戏币等数项处罚。李某质疑运营方的处罚,认为应当恢复其游戏帐户中被扣除的道具游戏币并赔偿其数量较大的游戏币,遂将该游戏的版权方、运营方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中即涉及到虚拟空间内财产交易、管理规则以及运营者的权限等问题。

虚拟财产类纠纷在深层面上往往涉及到了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问题。传统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分之一即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前者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后者的典型即合同债权。而目前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在两者中作何种性质的认定,尚未定论,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全方位的:从财产的控制权层面看,需要解决虚拟财产的产生、使用和消灭的权利,此方面主要涉及虚拟财产的获得者、使用者与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从财产的买卖、抵押、赠与及继承等权利变动层面看,主要涉及虚拟财产权利人之间的财产变动设计、虚拟财产中人格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的区分等;从权利遭受侵害的侵权责任保护上看,则可能涉及权利人可向运营商或其他侵权人主张适用何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

例如,前述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认定虚拟财产系物权性质的权利,则相关虚拟财产可参照种类物进行认定,李某所主张恢复特定虚拟财产的诉求,在履行行为不存在技术障碍、亦未造成过于显著的成本损失的情形下,可参照物的侵权处理,如认定系债权性质的内容服务行为,则仅能主张其合同权利。

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及其法律性质的界定仍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这也是此次《民法典》中仅延续此前《民法总则》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原因。从条文的内容亦可看出,《民法典》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在法理上属于委任性规则,即将虚拟财产的界定、虚拟财产的性质等交由法律另行规定。当然,《民法典》亦率先对比较成熟的虚拟财产作出了规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已被作为人格权利在《民法典》人格权篇中给予特别保护,网名是一种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绝对权。《民法典》此种根据不同虚拟财产所展现的不同特性进行定性的方式,亦对未来虚拟财产的界定、定性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民法典》赋予虚拟财产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财产权利,为正在日益丰富的虚拟财产的财产界定和财产保护奠定了基础,这既是我国《民法典》回应新时代呼声的创举,也是为全世界数字时代立法的探索,而如何进一步在实践探索其财产特性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法律、司法所要进一步解答的时代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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